向团伙诈骗犯追缴票据款7206万元已经判决
2016年7月12日,张宏志律师代理宇通燃气公司以受害人身份参加追缴7206万元刑事案件,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东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6被告犯诈骗罪,7206万元赃款予以追缴。依据该刑事判决书,宇通公司可以追缴上述赃款。判决书同时确认:被告黄俊通过被告人徐晓介绍在光大银行开设了专门用于贴现的账户,两人就帮忙办理贴现业务约定了高额好处费;案发当天,徐晓联系了光大银行的陈蓉行长,介绍涉案贴现到光大银行办理;并亲自带领被告人杜根友、受害人代理杨向波到陈蓉办公室洽谈了贴现事宜。徐晓还通过电话指导吕雄军伪造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因为徐晓的关系,光大银行在该笔业务没有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的情况下,当天给予兑现,事后才进行了补交。徐晓事先与黄俊约定好处费,事中积极帮助完成贴现,事后通过陈蓉、黄俊得知贴现款被无截留,你索要好处费,应认定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上述内容为实现正在进行的张宏志代理宇通公司起诉光大银行票据纠纷要求其返还票据款7792万元的民事诉讼遥相呼应,为实现民事诉讼主张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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