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律师调查令追加未出资股东为票据纠纷案件被告和被执行人申请已经获得批准
充分运用律师调查令
实现电子票据权利的有效实践
票据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公司停产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而导致票据权利人可能无法实现其票据权利,最终案件无疾而终。对此,票据诉讼律师张宏志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令,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把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加为被告或被执行人,使票据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近期,张宏志律师办理了两起票据纠纷案件:一起为诉讼案件,要求被告返还票据款500万元;一起为强制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支付票据款700万元。该两起案件中,被告公司和被执行人公司均处于停业状态,亦无土地、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保全或执行,导致难以实现权利人目的。在这样情况下,是否还要承担相关费用来实现票据权利或票据款,让票据权利人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为有效解决此难题,张宏志律师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方式,前往涉案公司的开户银行及工商登记地进行调查。最终,查出其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如期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随后根据调查结果,张宏志律师在该两起案件中将未出资股东追加为被告、被执行人,有效实现了票据权利人的权利。
在电子票据纠纷案件中,该两起案件开了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之先河。对于一些以欺诈手段开具电子汇票,转让后不履行付款义务、转移资产或者不实际出资的股东具有高度的震慑作用。
张宏志律师的做法,有助于票据权利人树立诉讼信心,有助于强制执行目的的实现,增强了当事人对法律的信赖,使正义得到实现,因此受到委托人和其他各方的高度好评。同时,张宏志律师也为业界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令,到金融系统调查相关账户和到工商登记机构调查股东出资情况积累了实践经验;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缓解人民法院的取证负担。
(张宏志律师《中国票据纠纷法律网》:www.zgpjflw.com。 电话(微信):1330546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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