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在深圳法院经一审和二审获得50万元票据损失
发布时间:2015/3/22 17:08:49
2012年,接受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因80万元票据纠纷在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东营顺通公司(2012)深罗法民二初1742号。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承兑汇票已经除权判决,原告应当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前手主张权利,于2012年11月5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澳柯玛公司上诉后,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以(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49号认定:上诉人作为涉案票据5张汇票权利人,因顺通公司公示催告导致根据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所发生的损失应由顺通公司承担,为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东营顺通公司赔偿上诉人票据损失50万元。目前该案已经强制执行。
本两次案件是张宏志律师经过票据理论积累后开始进入票据诉讼实践的开始。特别是一审败诉后没有气馁,顽强再拼,终于二审改判,获得当事人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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