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志律师撰文为您支招解惑、助力企业复工 ——如何在疫情防控期间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合同权益、义务减免、时效中止——市人民调解中心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会为您支招解惑、免费办理
刊载于东营市司法行政网2020年2月3日《司法要闻》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发生及管控,特别是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确定本次疫情构成“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之后,势必引发诸如合同解除、履行迟延、义务减免、时效中止等合同权利义务纷争。为有效化解我市民营企业各类商事合同纠纷包括“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维护权益,降低损失,市人民调解中心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以下简称市商事纠纷调解委)特为您答疑解惑,免费网上办理相关事项,为您排忧解难、雪中送炭。
什么是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法律后果如何——
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如何依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主张权利、规避风险——
1.审查全部未履行完毕的商事合同特别是“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合同,依据合同约定、上述法律规定或者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或者针对对方提出的诸如合同解除、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包括租金减免、质量标准或者数量调整、履行地或联系人或争议解决方式变更、诉讼时效中止等相关请求并保留证据如信函、传真、微信、视频、电子邮件、电话录音、媒体公告等。
2.直接与对方建立可保留证据的联系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或条款,就上述相关事项作出新的约定。
3.申请市商事纠纷调解委组织双方调解。市商事纠纷调解委受理后将继续免费调解。双方均可委托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理人参加调解。
4.依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第31条,双方经市商事纠纷调解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履行,商事纠纷调解委可依法对调解协议履行进行监督,督促。
5.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3、356条,《人民调解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1、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31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山东省委政法委和省法院等18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工商联及市司法局《关于在东营市人民调解中心设立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会的通知》规定和精神,经市商事纠纷调解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包括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出具的调解协议,双方可以向市商事纠纷调解委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不收费),获得强制执行力。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2.23条,双方在市商事纠纷调解委调解程序终结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之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对争议事实没有重大分歧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七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调解方案即视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商事合同当事人如何申请调解——
1.申请人一方或双方填写并提交《东营市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以及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各一份网上(电子邮箱)提交市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商事纠纷调解委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要求通知对方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对方同意调解,则商事纠纷调解委正式受理后,在30日内组织双方调解。
3.调解员由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选定的专家库成员担任。
4.调解能通过互联网调解的,双方可以申请网上调解。
5.市商事纠纷调解委受理调解申请和组织调解不向各方收取费用。
市商事纠纷调解委地址:东营市东城辽河路106号东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原市委老干部局院内)
联系人张宏志,电话:13305463918(微信);周璞,电话:15553895892(微信)
0546-8092581,邮箱:dyzhanghz@163.com
东营市人民调解中心
二0二0 年二月三日
附:东营市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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