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代理山东金岭公司因票据纠纷引发的基础关系诉讼一审胜诉
2013年受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在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应诉寿光市宇宏盐业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案由改为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的诉讼([2013]广大商初字第42啧)。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票据支付货款50万元的行为发生在票据被他人公示催告程序之前,支付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重新支付50万元货款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作为票据持有人可以通过行施票据追索权主张票据权利并实现票据利益。判决:驳回原告寿光市宇宏盐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原告寿光宇宏公司本来依据票据损害责任之诉起诉虚假公示催告人;但之后又担心无法实现权利转而以基础关系起诉金岭公司,但由于证明金岭付款瑕疵,诉讼风险特别大。但对方没有意识到风险性,导致不能证明金岭付款过错,最终败诉。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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