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代理枣庄新华工业公司100万元票据纠纷案在东营区法院一审开庭
发布时间:2014/12/19 9:32:18
2013年接受枣庄新华工业公司委托,应诉东营市智德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在东营区法院审理([2013]东商初332号)。
法院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作为票据前后手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故被告新华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同时认定新华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对新华公司提出的追回付款人建行东营胜利支行的请求,可以待本案审理终结后,持本判决行使票据权利。
判决:被告新华公司返还涉案100万元票据给原告。
之后,新华公司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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