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下达扬州诚森公司票据再审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15/10/17 20:21:42
2015年4月16日,张宏志律师代理江苏扬州诚森塑胶有限公司因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商终字第00006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2015年9月16日,江苏高院以(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447号正式受理并下达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补充 资料并进行准备。2015年10月12日,该院下达传票,确定2015年11月5日在该院第三审判庭开庭。
该案件重点围绕诚森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被申报权利后,以申报人无权主张返还票据引发。诚森公司再审请求认为被申请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该案将对票据纠纷涉及的举证责任分配、法律适用、事实陈述等方面取得更多经验,将对今后此类案件的代理奠定基础和提供借鉴。
附:江苏高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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